牛素云律师亲办案例
一时糊涂购赃车 贪图便宜被判刑
来源:牛素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15
浏览量:840

案情:2015年7月17日,被告人李某、杜某在山东省某县中心医院附近,盗走私人轿车一辆,拟在河南省商丘市出售。当晚,被告人刘某(山东省临沂市)通过熟人介绍,在明知轿车是被盗窃车辆的情形下,仍予以低价(7000元)购买,购买后,把原车牌卸下,装上事先准备好的假车牌,准备开往山东省临沂市自己使用,在驶入豫皖高速收费站时,被当地商丘市公安交警拦截,刘某如实交代了事情经过。由于被害人在山东省某县公安机关报案,商丘市公安机关将刘某移交给山东省某县公安机关,被盗车辆经山东省某县公安机关查实后返还给了被害人。刘某被取保候审。接着,被告人李某、杜某也被商丘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司法鉴定,被盗车辆价值50600元。被告人李某、杜某因犯盗窃罪先于被告人刘某作出判决,后刘某又被山东省某县公安机关移交给商丘市公安机关,商丘市办案机关对刘某予以执行逮捕。

案件判决结果:刘某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件评析:本案是典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下面,辩护律师针对该罪名的定罪及量刑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形作以下分析及评判:

一、该罪名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法条规定相当笼统,对什么样的情形应予以立案、什么情形属于情节严重,没有明确具体标准,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为此,2015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追诉及量刑给予了明确的标准,第一条列举了应予以定罪的几种情形,其中(一)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规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二、对刘某购买赃车的行为及量刑分析

刘某明知所购买车辆为赃车予以购买,且该车辆价值50600元,达到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立案标准,刘某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刘某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刘某应该怎样量刑呢?

根据解释第三条, 刘某涉嫌犯罪的价值总额是50600元,没有达到10万元以上,又不具备第三条(二)、(三)、(四)、(五)情形,所以不属于情节严重。结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内量刑。

三、律师的辩护观点
律师第一次会见被告人时,案件还在侦查阶段,律师无权阅卷。通过询问被告人,被告人说他不知道是盗抢车辆,买车是为了自己用,不是为了谋取利益,不想认罪。律师问他,给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怎么说的,被告人说自己知道是被盗抢车辆。律师告知被告人:即使你不知道所购车辆系盗抢,但是你的行为推定你明知是盗抢车辆,因为一所购车辆价格远远低于同类车型市场价格, 二不是在合法交易场所购买。 所以,辩解“明知”与否没有任何意义。

案件到了法院,律师通过阅卷,初步形成以下辩护观点:

刘某具有坦白情节,是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刘某购买车辆系自用,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害人的车辆得以返还,被害人没有受到损失;刘某愿意接受罚金处罚。量刑方面:刘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判处缓刑。

开庭前,律师会见被告人,给其讲述法律规定,分析法理,把自己的辩护意见和被告人交流,告知其翻供的不利后果,最终,被告人打消了翻供的念头,与律师形成了一致意见。

开庭时,被告人认罪态度诚恳,也得到了公诉人的认可,其家人为其缴纳一万元罚金。辩护人的观点全部被法院采纳,最终刘某被判缓刑。

以上内容由牛素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牛素云律师咨询。
牛素云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67好评数24
  • 服务态度好
商丘市神火大道与珠江路交叉口西南角联合大厦18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牛素云
  • 执业律所:
    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14*********27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商丘
  • 地  址:
    商丘市神火大道与珠江路交叉口西南角联合大厦1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