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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抢劫罪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来源:牛素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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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刘甲欠杨乙40万元,经杨乙多次催要,拒绝偿还。刘甲之弟刘二甲有奔驰车一辆,价值30万元。某日,刘甲、杨乙、刘二甲三方协商:刘二甲的车辆质押给杨乙做担保,三方通过二手车公司签署了车辆抵押合同,刘二甲将车辆钥匙交给了杨乙,杨乙开车试车后准备开车回家,刘二甲在车上不下来,也不说话,当杨乙开车往回家走时,行驶至一处窑厂附近,遇见自己事先约好一起回家的家人和朋友六、七人。杨乙让刘二甲下车,刘二甲不下,杨乙朋友将刘二甲从车上拽下,杨乙开车离去。刘二甲报警称自己的车辆被抢劫。

案件处理结果:公诉机关以杨乙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律师认为杨乙不构成犯罪作无罪辩护,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杨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律师辩护观点:杨某是合法维权,不构成刑事犯罪,以下是本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

一、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对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要构成抢劫罪,必须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对公私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为此目的当场采取了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

二、被告人杨乙不具有对被害人的车辆非法占有目的

所谓“非法”即不合法,不是通过正当手段。辩护人从物权法的角度去分析(这也是常识性分析方法)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是合法还是非法。

基于本案事实可以得出杨乙与刘甲、刘二甲签订的车辆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返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杨乙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取得了对涉案车辆的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从刘二甲自愿将案涉车辆交付那一刻起,刘二甲则失去了对车辆的占有、使用权,杨乙取得了车辆的占有、使用权。刘二甲交付车钥匙让杨乙开车说明是自愿将车辆交付杨乙占有。车辆抵押合同合法,车辆交付合法,杨乙占有车辆当然合法,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三、杨乙对被害人没有当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

依据《物权法》,杨乙基于对车辆合法的占有、保管、使用,可以排除在该车上的妨碍,包括原物所有人刘二甲。刘二甲无权阻拦杨乙开走车辆,如刘二甲对车辆质押合同反悔可以采取合法手段。即使现场人员有对刘二甲推搡行为,也杨乙在行使自己排除物权上妨碍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况且在发生纠纷之前,杨乙已经合法占有车辆,何谈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取财”;再者现场录像也看不出现场人员对刘二甲有明显的暴力行为。杨乙更是坐在主驾驶位置没动。所以,杨乙占有车辆没有当场采取任何暴力、胁迫行为。刘二甲在交付车辆后在车上不下来,已经对杨乙造成了妨碍,杨乙朋友将刘二甲从车上拉下来属于私力救济。

综上,杨乙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辩护人:牛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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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牛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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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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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14*********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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